八、證券經紀商及分支機構部分營業處所遷移或擴增(一)營業廳應經本公司派員實地勘察合格(指裝潢佈置完成,立即能供營業使用),並辦妥變更登記,涉及許可證照之換發者,尚須辦理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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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券收付處、開戶處、資訊閱覽室、委託書代收件處應於使用前檢附平面圖及照片報本公司核備(本公司得依需要派員實地勘察),並辦妥變更登記,涉及許可證照之換發者,尚須辦理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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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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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顧問業務辦公處應於使用前檢附平面圖及照片(首次設置者另須檢附主管機關許可兼營顧問業務之許可函影本或顧問業務許可證照影本)報本公司核備(本公司得依需要派員實地勘察),並辦妥變更登記,涉及許可證照之換發者,尚須辦理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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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餘辦公處應於使用後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許可證照之換發者,尚須辦理換發許可證照,若有裝設資訊設備不得提供投資人使用。證券經紀商及分支機構於原營業處所內變更場地之配置或用途應函報本公司,除不須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外,餘與前項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