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3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935 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13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1. 一、基金名稱;保本型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顯著顏色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
    2. 二、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保本型、組合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Exchange TradedFund ;ETF)、貨幣市場型、傘型或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者。
    3. 三、基本投資方針。
    4. 四、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5. 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
    6. 六、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7. 七、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8. 八、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9. 九、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
    10.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11. 十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1. (一)「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二)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3. (三)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等特別顯著方式刊印。
      4. (四)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5. (五)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6. (六)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應標明自行保管及設有信託監察人之字句。
    12. 十二、刊印日期。
  2. 為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報)用之稿本。
  3. 第一項第三款之基本投資方針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1. 基金投資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若為債券型基金者,應敘明其資產組合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之管理策略。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基金經理人之姓名、主要經(學)歷及權限。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3. 三、基金運用之限制。
    4. 四、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5. 五、組合型基金參與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6. 六、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刊印下列事項:
      1. (一)投資地區(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1. 1.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2. 2.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3. 3.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2. (二)主要投資證券市場,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1. 1.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附表一、二)2.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附表三)3.市場資訊揭露效率(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之說明。
        2. 4.證券之交易方式。
      3.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4. (四)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或基金)發行公司股東會(受益人會議)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7. 七、下列種類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1. (一)保本型基金:
        1. 1.相關投資連結標的之性質。
        2. 2.本基金之設定參數,含參與比率及投資期間,並註明實際參與率釐定之時間,以及通知受益人之方式。
        3. 3.保護型基金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
      2. (二)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1. 1.指數編製方式及經理公司追蹤、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包含調整投資組合方式,以及基金投資於指數具代表性之成分證券樣本時,為使該樣本明確反映指數整體特色之抽樣及操作方式。
        2. 2.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其比較方式應載明其定義及計算公式。
      3. (三)傘型基金:應分別敘明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分析;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所共通者,得標註各子基金皆同,免重複列示,其應記載事項之內容為各子基金不同者,應分別列示,並比較其差異。
      4. (四)外幣計價基金:應敘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且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幣別為之。
  2. 前項第六款第二目所稱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係指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實際投資各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證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但百分之十以上市場之比率合計數未達百分之五十者,以基金實際投資各市場之比率依大小順序累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各該市場為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3. 前項基金無實際之金額者,得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預計之金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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