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3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復證字第0940000155號函 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四字第094010675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異動條文
友善列印
轉存 Word
第38條
得為融資融券之股票,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天,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天;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有下列停止過戶原因者不在此限:
一、召開臨時股東會者。
二、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
前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
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證券交易所公告日之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但了結交易不受此限;對已融資融券者,並於終止上市前第一個營業日前償還或於終止上市前第一個營業日前委託本公司代辦買回。
一、受益人大會決議變更為開放型基金者。
二、受益憑證因開放接受買回,致其基金規模達終止上市標準時。
前項之委託代辦買回,委託人應填具「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委任契約書」,並註明買回申請日。
第一項營業日為交易日,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含)至農曆春節後第二個交易日(含)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二、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假期或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二個交割的皆列入營業日計算。
三、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後之例假日與第二個交易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