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購未上市(櫃)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資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或向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東收購其股份,或受讓未上市(櫃)公司因分割而讓與之一部或全部營業者,如達下列標準之一者,該未上市(櫃)公司除應符合第二項各款條件外,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該項增資發行(含募集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或海外存託憑證者,亦應依第四項之規定提交集中保管,或出具書面承諾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兌回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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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上市(櫃)公司因被收購所取得股份、現金或財產之入帳金額,占其淨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或上市公司為收購所支付股份、現金或財產之入帳金額,占其淨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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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上市(櫃)公司其股東被收購之股份總數占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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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上市(櫃)公司分割予上市公司之部門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或淨資產帳面價值,占其全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或淨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擬制性財務報表全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或淨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十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