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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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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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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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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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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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上市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資訊,並一併揭露上市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如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收入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營業收入實際結算結果如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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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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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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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該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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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另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該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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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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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凡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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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一個月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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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股權異動及設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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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上市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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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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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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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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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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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監察人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