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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1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稽字第0930000 180號令修正發布第22條、第2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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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各服務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各服務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財務報導係屬可靠。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
第23條
各服務事業應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本會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本會備查。
股票公開發行之各服務事業,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免再將書面資料報會。
第一項之內部控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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