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符合前開標準之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承銷商應另就其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形執行左列評估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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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查閱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該公司之內部資料,以了解最近三年度關係人交易之揭露是否充份,並抽核相關憑證以評估關係人交易之合理性;暨有無非常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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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查閱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若發現其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皆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應了解公司未更換簽證會計師之原因,並評估會計師之獨立性及其對財務報表之影響,另須查閱會計師相關工作底稿,以了解會計師是否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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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匯率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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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最近各月份之匯率資料,與該公司之預估匯率比較是否有重大差異,並了解該公司對匯率變動之因應方式及實際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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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兌換損益佔營業利益之比率及內外銷、內外購比率以分析匯率對該公司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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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有未經會計師簽證者,應取得並了解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影響所表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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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前一會計年度曾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含募集發行及私募)者,應取具該等案件之公開說明書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申請書件與該等案件之認購明細資料。具體了解其價格、其他發行條件及認購對象,並評估其合理性;暨計算上開價格與上市承銷參考價格之差異、差異原因及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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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投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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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閱董事會會議紀錄有關投資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之資料,並取得該投資案之營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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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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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蒐集投資案所營事業之產品市場供需資料,以了解其預估之市場供需是否合理,並依據預估之營運計畫,設算投資報酬率及成本回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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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財務報告或該項目之營運報告資料以了解其營運及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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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參酌業務或技術專家之評估意見以了解其預計之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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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了解該等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之組織、生產及營運等相關作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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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取得該等營業據點或子公司銷售收款循環、採購付款循環、生產倉儲循環及研發循環等循環簡介及有關作業流程,並實地抽查前開循環之相關資料,以了解是否依書面會計制度合理運作,並評估其有無重大缺失暨是否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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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了解該等營業據點或子公司採購固定資產之相關作業流程,並實地抽查採購固定資產之相關資料,並評估其有無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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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實地觀察該等營業據點或子公司存貨及財產保管情形,並取得該等公司存貨及固定資產財產清冊,執行固定資產及存貨之抽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