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國發行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1月3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20041 78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本國公司至國外發行有價證券(以下簡稱海外股票)一、開戶作業
    1. (一)匯入:本國投資人申請跨國匯入,經本公司辦理匯入帳簿之登載後,將匯入數額計入次一營業日之可匯出額度。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跨國匯入,應匯撥至其設置於保管銀行或往來證券商之「海外股票保管專戶」,並俟賣出且完成交割後,始將其賣出數額計入次一營業日之可匯出額度。
    2. (一)本國發行公司申請將其股票在國外上市(櫃)時,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得與本公司簽訂保管契約,開設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本公司參加人,委託本公司保管國外投資人持有之海外股票,並憑以辦理跨國交易及帳簿劃撥作業等相關事宜。
    3. (一)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送存海外股票時,應通知本公司並將該股票寄送至本公司。
    4. (一)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領回海外股票時,本公司依其領回通知,操作領回交易及列印領回清冊後,即辦理其保管劃撥帳戶之登載。
    5. (一)客戶申請匯入時,應填製「有價證券跨國匯入申請/撤銷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乙式二聯(如附件三),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6. (一)客戶申請匯出時,應提示證券存摺及填製「有價證券跨國匯出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乙式二聯(如附件四)並蓋妥原留印鑑後,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7. (一)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編製海外股票之證券所有人名冊通知本公司;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無法及時提供投資人明細資料時,則本公司以該機構為名義持有人。
    8. (二)海外股票之證券所有人名冊與本公司保管之資料有不符情事時,本公司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應共同查明原因後調整之,並通知本國發行公司。
      1. 九、額度控管作業
    9. (二)本公司核對雙方匯撥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其帳簿之登載並通知雙方;經核對不符時,應通知雙方辦理更正。雙方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即通知雙方辦理退撥。
      1. 八、證券所有人名冊之編製
    10.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透過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跨國匯出」交易(交易代號: 494)將匯出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檢查符合控管額度後,申請書一聯交還客戶,另一聯留存作為記帳憑證。本公司接獲參加人之通知後,即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客戶證券存摺之登載。
    11. (二)參加人審核前項申請資料無誤後,透過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跨國匯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491),將匯入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後,申請書一聯交還客戶,另一聯留存作為記帳憑證。
    12. (二)本公司依領回清冊辦理海外股票出庫,將該股票寄交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13. (二)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並檢查符合控管額度後,即辦理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保管劃撥帳戶之登載,並通知該機構。
    14. (二)客戶於往來參加人處開設集中保管帳戶,憑以辦理海外股票跨國匯撥帳簿劃撥作業。
    15. (二)匯出:
      1. 1.參加人申請跨國匯出時,本公司檢查可匯出額度後,將匯出數額自可匯出額度中扣除。超過可匯出額度時,本公司不受理參加人匯出之申請。
      2. 2.參加人申請將原匯入「海外股票保管專戶」之股票再匯出者,不調整可匯出額度。
      3. 3.華僑及外國人自國內市場買進再匯出者,本公司應將相關資料通知證交所或櫃檯中心。
    16. (三)領回: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領回之海外股票,不調整可匯出額度。
    17. (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所稱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須於其指定之保管機構處開設「海外股票保管專戶」;該辦法所稱之境內華僑及外國人,須於指定之保管機構或往來證券商處開設「海外股票保管專戶」,憑以辦理海外股票跨國匯入帳簿劃撥作業。
      1. 二、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本國發行公司應持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並依與本公司簽訂之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約定書或其他相關契約之規定,將海外股票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核點無誤後,即辦理外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登載。
      2. 三、送存作業
    18. (三)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送存之海外股票有瑕疵或發生疑義時,本公司應通知該機構,並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處理。
      1. 四、領回作業
    19. (三)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接獲本公司寄送之海外股票,於確認無誤後通知本公司。
      1. 五、跨國匯入作業
    20. (三)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匯入通知時,與前項參加人通知匯入資料核對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客戶證券存摺之登載。經核對不符時,即通知雙方辦理更正。雙方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即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退撥。
    21. (三)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申請海外股票匯出資料後,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跨國轉帳事宜。
    22. (四)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匯出資料確認通知後,透過連線電腦通知參加人。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匯出資料有誤時,本公司即通知參加人辦理更正,參加人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本公司予以退撥後,即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辦理客戶證券存摺之登載。
      1. 七、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間之匯撥作業(一)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將海外股票自其保管劃撥帳戶匯撥至其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由匯出匯入雙方參加人將匯撥資料通知本公司。
    23. (四)參加人更正原申請匯入之資料時,透過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跨國匯入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492)撤銷原申請資料,並重新操作「跨國匯入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491)輸入正確資料辦理更正作業。
    24. (四)送存:
      1. 1.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送存其領回之海外股票時,不調整可匯出額度。
      2. 2.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送存非其領回之海外股票時,本公司檢查可匯出額度後,將送存數額自可匯出額度中扣除。超過可匯出額度時,本公司不受理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送存之申請。
    25. (五)海外股票於國外流通之總股數,不得大於原核准之海外股票發行額度。海外股票遇增資或減資時,本國發行公司應通知本公司異動數額,本公司核對主管機關核准文件無誤後,調整控管額度。
    26. (五)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跨國匯入之資料,自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本公司仍未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匯入通知時,即通知參加人於二個營業日內處理,到期仍無法處理時,本公司即將該申請匯入資料視為無效並通知參加人。
    27. (六)本國發行公司至國外初次上市(櫃)之海外股票,係以現金增資方式募集者,本公司依管理辦法規定,於其上市(櫃)日起三個月內暫不受理參加人辦理跨國匯入申請。
      1. 六、跨國匯出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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