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所規定發行公司應提交集中保管股票之股份總額,係指其已募集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股份,暨已募集發行或私募之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及轉換公司債,所換算得認購或轉換之普通股股份,合併計入為已發行股份總額,並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應提交集中保管股票之總計比率,但發行公司應提交集中保管之股份以最高不超過其原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提交集中保管之股票以募集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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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發行股份總額在三千萬股以下者,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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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三千萬股至一億股以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超過三千萬股部分,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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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一億股至二億股以下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超過一億股部分,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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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二億股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超過二億股部分,應提交股份總額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