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左列標準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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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與去年同期相較,顯著衰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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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前純益與當年度同期財務預測相較達成偏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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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一年度更新(正)財務預測累計達二次以上者,或當年度調降財務預測,或編製、公告曾有被處記缺失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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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益法評價以投資為專業之被投資公司產生之投資損失金額達公司當年度營業利益之一定比率者,或子公司合計持有母公司股權達母公司股權之一定比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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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期對關係人合計之進貨(或銷貨)占上市公司進貨(或銷貨)總金額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與去年同期相較增加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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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收關係人款項、預付關係人款項期末之餘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者,或期末餘額較期初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或一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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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期對關係人之股權、資產之買、賣累計金額各占該期期末總資產比率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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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季增加之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含)以上;或期末資金貸與他人金額累計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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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季增加之背書保證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期末背書保證金額累計逾該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三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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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占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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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務比率不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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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左列科目之期末餘額與期初餘額相較,差異達百分之五十且金額達股東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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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約當現金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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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收款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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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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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預付款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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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長短期投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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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短期負債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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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遞延資產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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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利息費用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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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流動資產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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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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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為淨流出且金額占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或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較上期金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且達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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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投資於上市(櫃)公司股票金額超過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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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費占審計公費之比例達四分之一以上或非審計公費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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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及其集團企業支付會計師事務所之公費合計占該會計師事務所公費收入之特定比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