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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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航運業免輸入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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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權益變動表: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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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及半年度應輸入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應輸入會計師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並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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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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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但航運業得延至月底前;金融業設有外國分行者,得延至每月十五日前,公司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報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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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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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資金融通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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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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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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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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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凡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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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一個月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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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股權異動及設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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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上市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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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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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上市公司之轉投資事業資訊:各季應輸入主管機關訂頒「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應行公告申報之內容。除前目情形外,上市公司應申報持股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採權益法評價之轉投資公司資料:「具控制能力之各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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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航運業免編製第一、三季財務報告者,請依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資料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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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三)去年度經理人及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