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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規定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5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3010089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五、附件十六至附表十九、附表二十一,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16757號公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6246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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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16757號公告、104年11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43526號公告、110年4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362462號公告、111年10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1415944號公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外募發準則)第九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向本中心申報辦理下列案件應依募發準則及外募發準則辦理:
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本國發行人含併同申報之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案件)及初次上櫃前公開銷售之現金增資案件。
二、普通公司債募集與發行案件。
三、上櫃公司及第一上櫃公司申報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
第3條
本國及外國發行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報:
一、前條第一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一至附表三,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四及附表五。
二、前條第二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六至附表八,外國發行人為附表九至附表十一。
三、前條第三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十二至附表十六,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一。
附表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書
附表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併同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及無償配發新股申報書
附表三-發行新股申報書(初次上櫃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提撥一定比例公開銷售案件適用)
附表四-外國發行人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書
附表五-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初次上櫃前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者適用)
附表六-發行普通公司債申報書
附表七-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書
附表八-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
附表八之一-聲明書
附表九-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普通公司債申報書
附表十-外國發行人於國內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書
附表十一-外國發行人於國內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
附表十二-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
附表十三-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申報書
附表十四-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申報書
附表十五之一至十五之七-私募補辦發行相關申報書
附表十六-減少資本申報書
附表十七-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櫃公司合併發行新股)
附表十八-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櫃公司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
附表十九-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股票申報書(第一上櫃公司受讓發行新股)
附表二十之一至二十之七-私募補辦發行相關申報書(第一上櫃公司)
附表二十一-外國發行人減少資本申報書(第一上櫃公司)
第4條
外國發行人有下列情事者,本中心得依外募發準則停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一、第一上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經本中心終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二、興櫃公司非因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本中心上櫃,經本中心終止其股票櫃檯買賣。
第5條
本規定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本規定之附表經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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