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定期申報資訊之事項及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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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報告電子書、可延伸商業報導語言檔案格式、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含關鍵查核事項)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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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櫃公司年度自結財務資訊電子檔: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申報。本款年度自結財務資訊應經董事會通過,並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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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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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額及自結損益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營業額資料。自願公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並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自願公告自結損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年度自結損益資訊得延至當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二項目,各季及年度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者,應於各季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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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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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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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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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計畫經申報生效或追補發行新股之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或私募股款(價款)收足之日起,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募集發行或私募國內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海外股票、存託憑證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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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年度自結數資訊得延至年度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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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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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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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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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新就任或解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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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異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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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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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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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以中文或中譯本申報該子公司上月份於海外證券市場公告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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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務資料: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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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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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國上櫃公司員工人數與員工福利費用之年度資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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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國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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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應於依法令規定之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一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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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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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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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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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及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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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及截至去年底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彙總情形: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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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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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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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其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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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交換或行使認股權申報書: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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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酬勞情形: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近年度配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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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上櫃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依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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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上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依法令規定之各期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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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企業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資訊揭露: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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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前申報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前揭分派董事之員工酬勞以擬議數申報者,應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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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上櫃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保單生效日後次月十五日前申報投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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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逾一仟萬元者,應於當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十五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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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修正時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報修正原因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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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第一上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暨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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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經營權異動資訊:凡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之認定標準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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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權異動且營業範圍尚未有重大變更者,自經營權異動當季起二年內,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之自結營業項目變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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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者,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之自結稅前淨利占股本比例資訊,並持續公告至已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五款、第十二之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及四款情事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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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年度員工福利及薪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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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本國上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四個月內申報,包含經會計師簽名或蓋章之「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檢查表」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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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福利政策及權益維護措施:上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日後四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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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永續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依本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之時限申報。前開報告書內容或公司網站連結發生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後二日內輸入更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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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第一上櫃公司應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辦理生產及銷售營運地等資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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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有下列情事之一且經本中心函知者,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公告申報其截至上月底止之相關財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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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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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資訊揭露處理原則之財務資訊指標1至指標6任一項,且有高流動性資產覆蓋率偏低或連續三年虧損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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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有定期公告財務資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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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創業投資公司應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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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營業日收盤當日申報被投資公司屬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之公允價值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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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月底前申報其上月份每股淨值、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被投資公司資訊及未投資之資金投資於上市(櫃)有價證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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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各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申報被投資公司資訊及未投資之資金投資於上市(櫃)有價證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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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