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得由發行人依「上櫃公司申請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處理程序」規定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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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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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中心所在地區設置有價證券過戶機構後予以裁撤或虛設過戶機構而不辦過戶並經本中心查明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或經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處置後逾三個月仍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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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送之書表或資料發現涉有不實之記載,經本中心要求解釋而逾期不為合理解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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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法令規定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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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且情節重大,經通知更正或重編而逾期仍未更正或重編者;或其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或出具否定結論或無法作成結論之核閱報告者;或其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有限確信之財務預測,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結論之確信報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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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有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十五條、「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十一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六條等規定之情事,情節重大而有應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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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申請上櫃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但第一上櫃公司違反其依本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出具有關股東權益保護事項之承諾者,另依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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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其工程發生重大延誤或有其他違反興建、營運合約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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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生存款不足之金融機構退票情事,經依前條規定處置後三個月內仍未達成前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之各項補正程序並檢附相關書件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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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債券,經依前條規定處置後三個月內仍未償還債務或未與其債權人達成協議解決相關債務問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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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控股公司對其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喪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控制性持股者,經主管機關限期命其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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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投資控股公司所持有之被控股公司家數低於二家,經依第十二條規定處置後逾三個月仍未改善者。但第一上櫃公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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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分割後實收資本額未達標準,經依第十二條規定處置後逾三個月仍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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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已上櫃之母公司(含金融控股公司及投資控股公司)未依承諾收買其持股逾一定比例之上市櫃子公司之少數股東股份,經依前條規定處置後三個月內,仍未依承諾完成收買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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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發行人之上市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停止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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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上櫃普通股股數未符規定之標準,經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處置後,逾三年仍未符合同條第四項第四款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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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經營權異動且異動前後一定期間有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情事者。但上櫃公司或第一上櫃公司與上櫃(市)公司、第一上櫃(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令進行併購、私募或公開收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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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因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後二年內無法達成同條第四項第五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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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有違反第八條之一或第八條之二情事,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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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或核閱報告,經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置後,逾三年其原因仍未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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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有價證券經依第十二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處置後,逾三年其原因仍未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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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第一上櫃公司經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處置後逾三個月仍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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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有價證券經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款規定處置後逾三個月其原因仍未消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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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依本中心有關章則規定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停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原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