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及查詢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24172號函訂定全文15條,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為利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資訊申報,爰訂定本要點。
  1.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應向本公司「特定外國債券查詢平台」(以下稱本平台)申報特定外國債券交易之客戶基本資料、異動明細及餘額相關資訊,本公司僅負責受理證券商申報之資料,證券商應自行確認申報資訊之內容,如有爭議,應由證券商自行負責。
  2. 證券商申報資訊前,應先取得客戶同意得將其個人資訊提供予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二章 連線申請及基本資料申報作業
  1. 證券商首次申請申報特定外國債券資訊時,須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電腦連線事宜:
    1. 一、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作業申請書。
    2. 二、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
    3. 三、與櫃買中心簽訂之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契約影本。
  1. 前條文件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由本公司將其IP位址、電子郵件信箱、聯絡人資訊等基本資料,及信託銀行集保帳號、統一編號及憑證資訊輸入本平台,並產製電腦連線帳號及密碼寄送至聯絡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1. 證券商變更第三條第一款申請書之基本資料或終止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時,應填具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作業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由本公司憑以辦理資料變更或註銷作業。
  2. 證券商變更第三條第二款申請書之資料或終止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註銷連線時,應填具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連線作業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由本公司憑以辦理資料異動或註銷作業。
第三章 特定外國債券異動明細及餘額資訊申報作業
  1. 證券商應依本公司規定之資訊格式,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下列資訊:
    1. 一、增刪異動之客戶基本資訊:包含客戶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設立日期、經驗證係客戶使用之電子郵件信箱、開戶日期與帳戶狀態等相關資訊。
    2. 二、異動明細資訊:包含債券代號、客戶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交易類別、交易序號與成交數額等資訊。
    3. 三、客戶餘額資訊:包含截至午夜十二時之客戶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債券代號、客戶總餘額等資訊。
  2. 證券商應確認申報資訊之內容無誤,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更正之。
  3. 本公司每日依證券商第一項第三款申報之客戶餘額資訊加總計算各債券總餘額,於比對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各債券代號餘額後,將結果通知櫃買中心。
  1. 證券商於本公司規定之申報截止時間後,辦理前條資訊申報或更正作業,應填具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資訊申報延長及更正作業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報;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營業終了前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
  1. 證券商於設備故障、系統異常或不可抗力等情事致阻礙正常傳輸時,應儘速恢復系統正常運作並重新辦理資訊申報作業。
第四章 客戶及信託銀行查詢作業
  1. 本公司於證券商申報客戶基本資料新增或異動時,依證券商提供之客戶電子郵件,通知新增或異動之客戶得於本平台查詢證券商申報之特定外國債券異動及餘額等相關資訊。
  1. 客戶查詢所持有之特定外國債券異動及餘額資訊,得以其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並使用下列任一電子憑證登入本平台:
    1. 一、自然人憑證。
    2. 二、證期共用憑證。
    3. 三、工商憑證。
    4. 四、證券商下單憑證。
  2. 證券商指定之信託銀行得以第四條證券商申請書填具之信託銀行統一編號及憑證,登入本平台。
  1. 客戶於本平台可查詢其個人之基本資料、帳戶餘額及一年內之異動明細,如有疑義者,應洽證券商查明。倘客戶於證券商銷戶後,本平台即終止提供客戶相關查詢服務。
  2. 信託銀行於本平台可查詢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各債券代號最新餘額。
第五章 附則
  1. 證券商每日申報之資料,本公司應至少保存十年。
  1. 證券商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辦理資訊申報作業,或已依第七條申請延長作業,但未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完成者,本公司將每月彙總提供櫃買中心。
  1. 證券商使用本平台,應依下列收費標準及期限繳納費用:
    1. 一、收費標準:按每月證券商傳輸之增刪異動之客戶基本資訊、異動明細資訊及客戶餘額資訊之合計總筆數計收。
    2. 二、費率:每筆計收新台幣一元。每月收費金額未滿新台幣二萬元者,仍以新台幣二萬元計收。
    3. 三、繳交期限:每月依本公司收費通知期限內完成繳費。
  2. 證券商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停止提供本服務。
  1.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