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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TISA帳戶申報暨查詢平台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162371號函訂定全文15條,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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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利基金銷售機構之客戶(以下稱投資人)查詢其「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aiwan 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以下稱TISA帳戶)」相關交易明細及餘額資訊,本公司建置「TISA帳戶申報暨查詢平台」(以下稱「本平台」),提供基金銷售機構申報投資人TISA帳戶相關資訊,並訂定本要點。
第2條
基金銷售機構使用本平台申報投資人TISA帳戶相關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餘額資訊,應先取得投資人同意。
基金銷售機構應自行確認申報資訊之內容,如有爭議,應由基金銷售機構自行負責。
第3條
本平台採網際網路連線,提供基金銷售機構及投資人使用本平台相關服務。
第二章 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申請作業
第4條
基金銷售機構首次申報第八條之TISA帳戶資訊前,應先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平台:
一、TISA帳戶申報平台作業申請書。
二、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影本(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三、印鑑卡一式二份。
四、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TISA帳戶申報平台連線申請書」。
TISA帳戶申報平台作業申請書
印鑑卡
TISA帳戶申報平台連線申請書
第5條
前條文件經本公司審核無誤後,由本公司將其機構代碼、統一編號、機構名稱、機構簡稱、授權使用者帳號、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電子郵件信箱、憑證號碼等基金銷售機構基本資料輸入本平台,並將授權使用者初始密碼寄送至授權使用者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第6條
授權使用者應於接獲前條初始密碼後,於本平台操作「使用者密碼變更」交易,變更初始密碼。如未於有效期限內變更者,應於本平台操作「忘記密碼」重新取得密碼。
第7條
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變更本平台之機構基本資料,應就變更內容,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辦理機構憑證識別代碼異動,應於本平台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申請變更。
二、辦理機構資料異動、開通或異動網際網路連線,及授權使用者異動等,應檢具「TISA帳戶申報平台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申請變更。
三、辦理自動化連線異動,應填具「TISA帳戶申報平台連線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申請變更。
第三章 TISA帳戶資訊申報作業
第8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本公司規定之資訊格式,於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申報前一日完成交易確認之下列TISA帳戶資訊:
一、客戶基本資訊:包含客戶帳號、姓名、身分證字號、身分別、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開戶日期與帳戶狀態等相關資訊。
二、交易明細資訊:包含基金代號、客戶帳號、異動日期、異動類別與異動數量等資訊。
三、餘額資訊:包含客戶帳號、身分證字號、基金代號、客戶餘額等資訊。
前項之基金銷售機構已於本公司基金交易平台提供投資人TISA帳戶之交易明細資訊者,得免為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訊之申報。
基金銷售機構有忠實申報之義務,應確認申報資訊之內容無誤,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查明原因並更正之。
第9條
基金銷售機構於前條規定之作業截止時間後,有辦理資訊逾時申報之必要時,應填具「TISA帳戶申報平台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
第10條
基金銷售機構申報或更正之申報資訊,其交易日期已逾五個營業日者,應填具「TISA帳戶申報平台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依前二條辦理申報;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
第11條
基金銷售機構於設備故障、系統異常或不可抗力等情事致阻礙正常傳輸時,應儘速恢復系統正常運作並重新辦理資訊申報作業。
第四章 投資人查詢作業
第12條
投資人登入本平台,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登入者,應以下列任一方式辦理:
(一)使用本公司集保e手掌握App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
(二)使用行動自然人憑證App(TW FidO)方式登入。
(三)其他經本平台公告之行動身分識別方式登入。
二、非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登入者,應以下列任一電子憑證辦理:
(一)證券商網路下單憑證。
(二)網路銀行憑證。
(三)自然人憑證。
(四)其他經本平台公告之電子憑證。
第13條
投資人於本平台可查詢個人資料、TISA帳戶餘額及四年內之異動明細,如有疑義者,應洽所屬基金銷售機構詢問。
投資人於所屬基金銷售機構銷戶後,本平台將無法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14條
基金銷售機構申報作業之資料,本公司應於投資人銷戶後至少保存五年。
第15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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