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規範」另有規範之作業方式外,組織提供電子式交易登入時,其安全設計應具有下列三項之任兩項以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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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所約定之資訊,且無第三人知悉(如固定密碼、圖形鎖或手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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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所持有之實體設備(如密碼產生器、密碼卡、晶片卡、電腦、行動裝置、憑證載具等),組織應確認該設備為客戶與組織所約定持有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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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戶提供給組織其所擁有之生物特徵(如指紋、臉部、虹膜、聲音、掌紋、靜脈、簽名等),組織應直接或間接驗證該生物特徵。間接驗證係指由客戶端設備(如行動裝置)驗證或委由第三方驗證,組織僅讀取驗證結果,必要時應加驗證來源辨識;採用間接驗證者,應事先評估客戶身分驗證機制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