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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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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短期票券投標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40020731號函修正第2條條文及第2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4002895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4014426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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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提昇發行人及票券商辦理初級市場籌資效率,並使發行人及票券商透過本公司短期票券登錄系統(以下稱本系統)辦理投標作業(以下稱本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要點。
第2條
發行人及票券商首次申辦本作業,應填具「使用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票券商另應檢附簽蓋原留印鑑之電子憑證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後,辦理本系統相關設定事宜。
已依前項完成申請之發行人或票券商辦理本作業時,應以本公司認可之電子憑證登入本系統辦理之。
使用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書
第3條
本公司受理本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第4條
發行人辦理短期票券邀標作業,應於本系統設定受邀標之票券商,並輸入邀標單號、決標方式、發行金額、發行起迄日、發行天期、截止投標日期與時間及聯絡電話等資訊通知票券商。
第5條
票券商應登入本系統檢視邀標內容,並選擇是否參與投標;票券商得於本系統輸入多筆投標金額及報價利率通知發行人。
第6條
發行人應登入本系統查詢票券商報價資料,於截止投標時間後,確認得標之票券商及決標金額,另製作決標通知單通知報價票券商,並將決標金額扣除相關手續費後之款項入帳資訊,通知得標票券商。
第7條
票券商應登入本系統檢視各筆報價之得標結果及決標通知單,得標之票券商另依款項入帳資訊憑以製作成交單據。
第8條
發行人及票券商應確認辦理本作業輸入之各項相關資料正確無誤,本公司對該資料內容不負審核之責。
第9條
發行人遇連線異常,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及票券商,並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或其他通知方式辦理邀標及通知作業。
票券商遇連線異常,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及發行人,並向發行人申請改以投遞書面標單或其他經發行人認可之通知方式,辦理投標作業。
第10條
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本公司使用手冊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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