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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08號函修正第6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777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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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致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三十時,得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申請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之不足,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調整後淨資本額占其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得以下列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支應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不足:
(一)金融機構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二)金融機構可透支額度。
前項金融機構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得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為限。
三
期貨商向金融機構申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益人為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金融機構於接獲本公司付款通知時,應即無條件依信用狀所載方式撥付款項。
期貨商以金融機構可透支額度支應,應俟實際動用授信額度後始得認列,其認列規定如下:
(一)以公司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十足擔保所取得金融機構之授信額度,其認列不得超過其指撥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百。
(二)以公司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十足擔保以外所取得金融機構之授信額度,其認列不得超過其指撥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
四
期貨商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額度規定如下:
(一)支應額度不得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之加項,亦不得增接新單以擴充財務槓桿。但支應金額與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總額占其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逾百分之十五之額度,得新增部位。
(二)支應金額與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總額佔其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應符合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比率。
五
期貨商應填具「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申請表」並檢附財務狀況改善計劃書向本公司申請。
附件-期貨商申請緊急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申請表
六
期貨商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申請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期限,由本公司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個營業日。但依本公司結算會員未能持續符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處理作業要點第七點但書申請延展改善期限者,不在此限。
七
期貨商申請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次數,每年度以三次為限,且連續申請以一次為限。
八
期貨商於支應期間如未確實執行改善計畫或未如期改善者,本公司應視情況或依主管機關指示,隨時停止或取銷該期貨商以經本公司認可之方式支應調整後淨資本額不足之資格。期貨商除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訂單外,本公司並將視其情節輕重報請主管機關限制其部分業務或撤銷其業務許可。
九
本作業要點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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