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2號令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8月2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第82-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訂定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及第3款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借入有價證券,並以其國內資產提供為擔保品,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有關「不得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及「不得提供擔保」之限制。
  • 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出借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借貸證券屬議借型態者,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借入有價證券時,得提供國內或國外之擔保品,該擔保品為國內上市、櫃有價證券者,出借人應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專戶保管。
  • 三、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擔任議借交易出借人者,借券人提供之國內現金擔保品,核非屬該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匯入之「投資本金」或「投資收益」,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申請結匯。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申請結匯,應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其申請匯出投資本金之新臺幣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投資本金淨額兌換成新臺幣之餘額。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者,應分別依主保管機構及次保管機構受託保管資產辦理。
  • 四、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借貸,其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庫存資產總額表,並應增列「應收有價證券–借券」、「存出借券保證金–現金」、「存出借券保證金–證券」、「存出借券保證金–公債」、「應付有價證券–借券」、「存入借券保證金–現金」、「存入借券保證金–證券」及「存入借券保證金–公債」等資產負債科目。
  • 五、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二條之二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另私募型態之共同基金及單位信託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借入有價證券賣出之額度,不得超過基金規模之百分之五十,且其出借所持有任一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之百分之五十。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者,應分別依主保管機構及次保管機構受託保管資產辦理。
  •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五日金管證券字第一0六000四八九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113年5月24日 (歷史版次)
  1. 委託人於本公司借券系統借貸有價證券,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一章、第二章規定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