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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股字第1130022177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9月2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 第7-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暨電子投票平台新增基金銷售機構相關使用服務功能,自本(113)年9月27日上線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暨電子投票平台新增基金銷售機構相關使用服務功能,自本(113)年9月27日上線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已核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第7條之1修正案,即基金銷售機構採電子方式行使受益人會議表決權者,得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彙整所屬投資人意見,合先敘明。
  • 二、本公司因應前揭市場業務需求,爰規劃投(期)信業者召開基金受益人會議在使用電子投票平台(以下稱本平台)前提下,提供基金銷售機構得使用本平台彙整其所屬投資人意見,俾利該基金受益人會議之順利進行。
  • 三、基金銷售機構申請使用本平台之前項服務前,應先填具「基金銷售機構基本資料暨使用申請表」並檢附經濟部變更登記表影本首頁、留存於本公司之印鑑卡及指定使用之電子憑證資料等送交本公司登錄建檔。
  • 四、基金銷售機構於當次基金受益人會議電子投票起始日四日前,須使用電子憑證登入本平台辦理使用參數設定及議案資料建置,並填具「基金銷售機構資料上傳作業申請書」簽蓋原留存印鑑,併同基金銷售機構所屬投資人資料檔案以指定媒體格式製成之光碟,送交本公司辦理上傳作業。
  • 五、有關本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附件1)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2)、上傳下載所屬投資人資料檔案之媒體格式(附件3)、使用本平台之作業流程說明(附件4)等,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可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
  • 六、因應本平台新增旨揭功能,為使基金銷售機構充分瞭解申請流程及規範,本公司爰舉辦「基金銷售機構電子投票相關作業說明會」,敬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指派人員參加:
    • (一)說明會時間:本年10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 (二)會議方式:採Webex視訊方式辦理,參加者可從會議鏈結加入:
      https://tdcc.webex.com/tdcc–tc/j.php?MTID=me4c95ff3830abe0ab196d95ec0c927d4
      或透過會議號加入
      會議號:2511 639 5904
      密碼:1009
    • (三)參加人員加入會議時,請以「貴公司名稱–姓名」加入,以利辨識。
    • (四)請於會議開始時,先保持靜音模式;待要發言時,再取消靜音,打開麥克風,以利會議順暢進行。
  • 七、貴公會所屬會員對於使用本平台作業功能倘有疑義,或欲索取相關申請書表,得請其電洽本公司股務部數位推廣組,聯絡電話:(02)2514–1188、2514–1109。

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3-上傳下載所屬投資人資料檔案之媒體格式 附件4-基金銷售機構電子投票蒐集投資人意思表示作業流程

相關法條

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 民國112年11月1日 (現行法規)
  1. 受益人會議召開者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第6條規定所為之開會通知,對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應於受益人會議召開30日前寄出。
  2.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應於收到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後,就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於受益人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將所屬投資人之意見彙整,於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所載之時間前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機構)。
  3. 基金銷售機構應於轉知通知單內載明其所屬投資人未回復意見之受益權單位數仍將併入計算出席受益權單位數乙事。
  4. 基金銷售機構所屬投資人得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轉知通知單內載明行使方法。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基金銷售機構得自行建置電子平台、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彙整投資人意見。
  5. 基金銷售機構自行建置之電子平台應具備確認銷售機構所屬投資人身分並留存完整投票紀錄之控管機制。
  6. 基金銷售機構所屬投資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其意思表示有重複時,應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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