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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1150072202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9月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第63-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證券經紀商受理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於特定情形得不受委託數量不得逾委託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限制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證券經紀商受理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於特定情形得不受委託數量不得逾委託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限制,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8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1150351174號函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63條之1第1項第17款辦理。
  • 二、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賣出符合下列情形時,得不受應確認委託數量不超過委託人在其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之限制:
    • (一)已申請自他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匯撥轉入。
    • (二)已向銀行申請解質匯入。
    • (三)已申請可轉(交)換公司債轉(交)換。
    • (四)已於他家證券商申購之ETF受益憑證。
    • (五)已申請境內結構型商品到期實物履約交割。
  • 三、證券經紀商依前開規定受理賣出委託時,應確認可於賣出當日之次一營業日(T+1日)匯入委託人保管劃撥帳戶,且其數量足以支應賣出委託者,始得依前開規定受理賣出委託。為完善風險控管機制,證券商應訂定相關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措施,確認投資人委託賣出有價證券匯入來源及數量可於T+1日匯入,並留存相關紀錄,以確保交割安全。
  • 四、另證券經紀商於確認過程如涉及向其他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確認匯撥、解質或轉(交)換等辦理情形,於受理委託時,應同時取得投資人同意,得採書面、電子或電話同意方式辦理;採電話口頭同意者,應錄音並留存相關紀錄。證券商於取得投資人同意後,始得於必要範圍內向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確認,且應限於完成本案作業所須事項,並留存確認紀錄。

正本:各櫃檯買賣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中心券商輔導部、債券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民國115年8月7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時,應確認委託數量不超過委託人在其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一、委由保管機構代辦給付結算事務。
    2. 二、委託融券賣出。
    3. 三、委託賣出償還融資。
    4. 四、委託賣出已了結信用交易之抵繳有價證券。
    5. 五、委託賣出借貸款項或交割款項融資所提供之擔保品。
    6. 六、委託賣出有價證券借貸得領回之擔保品。
    7. 七、委託賣出違約專戶之有價證券。
    8. 八、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依本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給付結算需求出借之有價證券。
    9. 九、委託賣出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二章出借並已通知借券人於其賣出給付結算日前歸還之有價證券。
    10. 十、委託賣出已確認借券但尚未撥入之有價證券。
    11. 十一、委託賣出質權人處分設質之有價證券。
    12. 十二、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認購權證申請履約且發行人已確認採證券交付之有價證券。
    13. 十三、依本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委託賣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或受益憑證成分證券組合。
    14. 十四、委託賣出前一營業日買進之有價證券。
    15. 十五、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規定,委託賣出有價證券。
    16. 十六、委託賣出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出借且於其賣出交割日前返還之有價證券。
    17. 十七、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排除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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