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981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5月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EN 第27、58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09.24 金管證投字第11303841634號公告不再援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

公告事項:

  • 一、旨揭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 二、本會113年9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41634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相關法條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民國112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1. 本辦法規定有關書件格式,由本會公告。
  1. 境外基金除依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請(報)書並檢具下列文件送同業公會審查,轉報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
    1. 一、符合第九條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2. 二、境外基金機構與總代理人之總代理契約。
    3. 三、境外基金機構與總代理人簽訂之人員培訓計畫。
    4. 四、總代理人依規定提存之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5. 五、境外基金註冊地准予募集之證明文件。
    6. 六、申請(報)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為一個以上者,其明細表。
    7. 七、境外基金最近年度財務報告與其中文簡譯本、投資組合、投資人須知、公開說明書併同其中譯本等相關資訊。
    8. 八、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9. 九、境外基金機構出具聲明書,聲明將依本會之要求,提供該境外基金機構有關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等之相關簿冊及涉及投資人權益之相關資料予本會查閱。
    10. 十、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出具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聲明書。
    11. 十一、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最近期之財務報告。
    12. 十二、境外基金之保管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之證明文件。
    13. 十三、律師出具基金註冊地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不低於我國之意見書。
    14. 十四、律師出具基金管理機構註冊地對投資人權益之保護不低於我國之意見書。
    15. 十五、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16. 十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文件。
  2. 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我國承認且公告者,免提供前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之文件。
  3.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向本會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出具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