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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債字第11500733351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9月2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EN 第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公告外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資金協議擔保債券(Funding Agreement–Backed Notes)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1款及第11款之國際債券,並配合修正相關書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外國發行人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資金協議擔保債券(Funding Agreement–Backed Notes)屬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1款及第11款之國際債券,並配合修正相關書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5年9月11日證期(發)字第1150353742號函。

公告事項:

  • 一、有關旨揭債券之發行條件,如係以固定利率或正浮動利率方式計息,且未涉股權轉換或嵌入衍生性商品,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9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5865號令規範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者,應依前開令及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 二、配合旨揭業務開放,修正國際債券櫃檯買賣申請書應檢附之附件十五「律師檢核意見表」如附件。
  • 三、旨揭債券申請櫃檯買賣時另應檢附依國際金融市場慣例辦理債券發行之相關書件,以作為申請書所附之其他必要文件,本中心於必要時得要求補充之。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附件-律師檢核意見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 民國115年3月31日 (現行法規)
  1. 本管理規則所稱國際債券,係指以外幣計價之下列有價證券:
    1. 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定之國際組織債券及外國發行人發行之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
    2. 二、本國發行人及第一上櫃(市)公司募集與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海外普通公司債或私募之普通公司債。
    3. 三、本國發行人及第一上櫃(市)公司募集與發行之轉換公司債、海外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
    4. 四、已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或上櫃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5. 五、本國金融機構募集與發行之金融債券及海外金融債券。
    6. 六、非屬第一上櫃(市)公司及興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之普通公司債或私募之普通公司債。
    7. 七、非屬第一上櫃(市)公司及興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於境外發行並由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全數銷售之普通公司債。
    8. 八、興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海外普通公司債。
    9. 九、興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之海外轉換公司債及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
    10. 十、其他符合本中心所定條件之發行人所發行之人民幣計價普通公司債。
    11. 十一、非屬第一上櫃(市)公司及興櫃公司之外國發行人一部或全部於境外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政府債券、普通公司債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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