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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股字第11300255451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11月26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檢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修正條文,自即日起實施,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eNotice平台擴大服務發行人範圍案,自113年11月29日起上線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修正條文,自即日起實施,暨本公司eNotice平台擴大服務發行人範圍案,自113年11月29日起上線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本(113)年11月12日金管證交字第1130148862號函辦理。
  • 二、配合已簽約委託其他電子通知市場業者之公開發行公司亦有使用本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集保eNotice平台)需求,俾擴大股東得接收電子通知服務範圍,本公司擬具之規劃案(以下稱本案)業奉主管機關核准。本案定於本年11月29日上線實施。
  • 三、配合本案上線實施,本公司修正「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以下稱作業要點),規範發行人之代辦機構建有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者,發行人與本公司簽約時,應就遇股東於二平台均同意,發行人所擇定之電子通知平台、寄送原則及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出具聲明書,自即日起實施。
  • 四、本案針對投資人權益保障之配套措施,重點說明如下:
    • (一)集保eNotice平台將揭露發行人簽約使用二平台之情形、股東於二平台均同意時發行人所擇定寄送電子通知之平台等訊息,俾使投資人充分知悉。
    • (二)投資人使用集保eNotice平台之同意條款業已修正,敘明投資人於二平台均同意時,發送電子通知之平台係依發行人擇定,及所採用之電子郵件信箱等處理原則。
    • (三)現行已同意啟用集保eNotice平台服務之投資人,本公司於本案上線時以電子郵件主動通知同意條款變更內容。
    • (四)投資人於本案上線後始於集保eNotice平台申請同意使用者,可於集保eNotice平台同意條款了解相關處理原則。
    • (五)集保eNotice平台於寄送當次股利發放電子通知檔案之電子郵件,將以備註文字明確告知股東,使其了解相關寄送處理原則,避免產生混淆。
    • (六)其他電子通知市場業者應比照辦理上述相關事項。
  • 五、本公司已訂定「股務事務電子通知服務委任合約書」(以下稱委任合約書)及「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收費標準」(以下稱收費標準),俾利發行人委任本公司辦理電子通知服務之權利義務與範圍及收費標準有所依循。
  • 六、配合主管機關鼓勵發行人符合未來節能減碳趨勢及提高通知效率,且目前簽約使用集保eNotice平台之發行人已逾1,220家,同意使用集保eNotice平台之投資人逾85萬人,請發行人儘早與本公司完成委任合約書簽訂,一次簽約原則持續有效,並按次申請使用電子通知服務。本公司受託辦理電子通知業務之收費標準,係按發送完成電子通知筆數,以每筆新臺幣5元向發行人計收服務費。
  • 七、發行人完成簽約後,其代辦股務機構應依作業要點規定期限,將當次申請使用集保eNotice平台電子通知之相關資料及有權收受電子通知之股東明細資料檔案,分別輸入或上傳至平台,俾利辦理電子郵件發送及透過集保e手掌握App推播等電子通知事宜。
  • 八、旨揭作業要點、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2)及收費標準(附件3),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s://www.tdcc.com.tw(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另於官網設置「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專區」(網址:https://www.tdcc.com.tw/portal/pagedoc/zmCcAHnt)提供相關規章、操作手冊及宣導文件供參。
  • 九、發行人使用集保eNotice平台服務之委任合約書簽約等相關事宜,請電洽本公司股務部,電話:(02)2719–5805分機188,本公司將有專人說明,並竭誠提供服務。

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之發行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 附件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作業要點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3-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事務電子通知平台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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