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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140346348號令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9月2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第2條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第12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訂定證券商應設置之專任內部稽核最低人數,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5.22. 金管證二字第0960019090號令發布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證券商應設置之專任內部稽核最低人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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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114年7月18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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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113年4月22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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