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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140213639號函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6月2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
EN
第45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要 旨 | |
要 旨 |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說明二所列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交易,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2月7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2號令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辦理說明二所列涉及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交易,得依本會112年12月7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8872號令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銀行局 |
相關法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 民國108年1月16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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