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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證櫃交字第11500704631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8月2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零股交易辦法 EN 第4、7、8、1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要  旨
要  旨 修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零股交易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8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自115年12月7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中心「零股交易辦法」第4條、第7條及第8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115年12月7日起實施。

依據:依本中心零股交易辦法第12條辦理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8月19日金管證交字第11503489081號函。

公告事項:

  • 一、為提升交易公平性,調整盤中零股委託及開盤時間與整股市場一致,並規劃「開盤前資訊揭露」及「暫緩開盤機制」等配套措施,爰修正旨揭條文,說明如下:
    • (一)自115年12月7日起,盤中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段調整為上午8時30分,並於上午9時起第一次撮合,前述收受買賣申報期間實施試算行情資訊揭露,即自上午8時30分起每隔5秒試算撮合一次,並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數量及最佳5檔買賣申報價格及數量等資訊。
    • (二)配合前項時間調整,增訂盤中零股交易暫緩開盤機制,維護開盤價格穩定性及交易秩序。
  • 二、鑑於近年盤中零股交易量持續增加,證券商應確實將整股及盤中零股交易之電子式委託介面予以明確區隔,並持續強化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之教育宣導,以降低交易操作風險。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零股交易辦法 民國115年8月24日 (現行法規)
  1.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及盤後下午一時四十分至二時三十分;其買賣申報限各該交易時段內有效。
  2. 零股交易買賣申報應以限價為之,且限當日有效;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3. 零股交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買賣申報時段,本中心即時揭示試算成交價格與數量、試算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之申報價格與數量;另交易時間內即時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未成交之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之申報價格與數量。
  4. 零股交易盤後買賣申報時段,本中心於申報截止前五分鐘之時段內,即時揭示經試算成交價格後之未成交最高買進及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撮合後揭示成交價格與數量。
  1. 零股交易自上午九時起,每五秒鐘以集合交易方式撮合成交,但依本中心章則規定採分盤方式交易之有價證券,其零股交易依原間隔時間撮合成交。
  2. 零股交易之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決定:
    1. 一、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2. 二、時間優先原則:第一次撮合前輸入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第一次撮合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3. 盤後零股交易於申報時間截止後,即以集合交易撮合成交;買賣申報之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1. 零股交易開市前一分鐘,如任一次與其前一次之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百分之三點五(開市前之三十分鐘如無前一次試算成交價,則以開始交易基準價為準),或開市前一分鐘取消及變更買賣申報數量達開巿前買賣申報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該有價證券暫緩當日第一次撮合。暫緩當日第一次撮合之有價證券,延緩二分鐘後依序撮合成交。但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2. 零股交易自第一次撮合成交至申報時間截止前之一段時間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中心立即對當次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3. 盤後零股交易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1. 本辦法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定期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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