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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託查字第1140000818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4月2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檢送「Market Guide for Multiple Custodians」(for client communication)「外資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說明」及「Working File for Sub–Custodians Practice」(for sub–custodians communication/practice)「主次保銀作業說明」中英文說明供參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Market Guide for Multiple Custodians」(for client communication)「外資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說明」及「Working File for Sub–Custodians Practice」(for sub–custodians communication/practice)「主次保銀作業說明」中英文說明(如附件1)供參,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本會民國(下同)114年4月22日第8屆第22次理事會決議辦理。
  • 二、本會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8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開放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如附件2),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於113年8月26日公告訂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自114年2月24日起實施)(如附件3)等相關規定,擬具旨揭中英文說明提供貴單位與外資客戶溝通之參考。

正本: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附件1-Part A for client communication 「Market Guide for Multiple Custodians」「外資得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說明」 附件2-金管證券字第11303487861號令 附件3-臺證交字第1130016221號公告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 民國113年8月26日 (現行法規)
  1. 本作業要點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三0三四八七八六一號令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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