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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40023145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自即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12月3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62533號函同意照辦。
  • 二、旨揭內容係調整「AA–11110普通交易帳戶: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之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是否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對現有客戶(含實質受益人)進行持續審查事宜,並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變動情況,更新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資訊。」之查核週期,請配合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秘書部(含附件)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新增)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刪除) 附件-開戶與帳戶管理查核明細表 (FA-11110-M) 附件-開戶與帳戶管理查核明細表 (FA-11110-W)

相關法條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民國110年12月14日 (現行法規)
  1.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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