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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130384528號令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3年9月16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27條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51條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第1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訂定有關「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第1項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9. 金管證七字第0930005452號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1.21. 金管證七字第0940000376號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1.16. 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0672號令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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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百十三年九月十六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三0三八四五二八號令附件清單 |
相關法條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109年10月26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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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111年2月1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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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111年10月2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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