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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50012396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8月6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第2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第1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第75-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於非所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業務相關事項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於非所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業務相關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復貴公會115年6月26日中證商業三字第1150003482號函。
  • 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限於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惟前開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限制,尚不及於該等人員以委託人身分開立之信託帳戶。
  • 三、受託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證券商,其信託專戶開戶作業應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之3規定辦理;旨揭人員集中保管劃撥帳戶與信託保管劃撥帳戶間之有價證券轉帳作業,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前開轉入信託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其賣出應以支應信託目的所需為限,且不得於該信託專戶內以其賣出所得款項再行買進。另旨揭人員如有於非所屬證券商辦理借券型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需求,仍應依主管機關相關規範辦理。
  • 五、證券商應配合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辦理,檢視並強化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辦理該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證券商,應落實客戶身分確認(KYC),並於辦理該信託專戶內有價證券賣出交易前,確認符合信託契約所載信託目的;證券商對旨揭人員至他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情形,亦應納入相關控管機制。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各證券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交易部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7月9日 (現行法規)
  1. 本辦法所稱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關人員:
    1.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身及其代表人;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受僱人員為其證券部門人員。
    2. 二、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 前項第一款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
  3. 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之委託買賣應由證券商於成交後檢查其交易有無涉及未公開資訊情形,或與證券商或其他投資人有利益衝突而有迴避之必要,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其檢查程序。
  4. 經營自營或承銷而無經紀業務之第一項第一款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指定之他證券商開戶,並受本辦法規範。
  5. 證券商內部人員不得利用他人名義開戶委託買賣。
  6. 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不得處理自己名義帳戶及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代理帳戶之委託買賣,但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者,不在此限。
  7. 證券商內部人員得全權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並受本辦法規範。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信託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15年6月5日 (現行法規)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九、第八十條之八、第八十條之九、第九十一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九及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115年8月6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經紀商受理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申請開戶時,其帳戶名稱應以能表彰為信託專戶,並檢具下列規定之文件辦理。
    1.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者:
      1. (一)信託業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配號通知單影本。
      2. (二)授權書與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3. (三)委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四)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
    2. 二、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
      1. (一)委託人與受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具授權書與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2. (二)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配號通知單影本。
      3. (三)信託契約書影本或公證遺囑正本。前揭公證屬民間公證人所為者,應徵提公證人有權公證之相關證明。
  2. 前項交易帳戶屬公益信託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3. 證券經紀商應就信託專戶開戶相關文件詳予核對,且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檔案,始得接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4. 委託人委託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辦理定期定額買賣上市有價證券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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