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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30021529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11月12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檢送「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對照表」、「證券商申請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相關申請表」等,自公布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對照表」、「證券商申請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相關申請表」等如附件(1~7),自公布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7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56474號函同意照辦。
  • 二、旨揭規範係修訂「證券商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檢查表項目及申請表內容;另為強化持續營運,爰增訂第四級證券商符合設置資安長條件者,該公司交易主機應於113年底前完成異地備援機房建置,並納入證券商分級防護應辦事項表。
  • 三、請配合修正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 四、謹提醒貴公司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之業務如有涉及廣告、業務招攬業務者,應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巴克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遠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附件-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113年) 附件-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正對照表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 附件-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電腦作業與資訊提供查核明細表 附件-證券商申請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檢查表 附件-證券商申請辦理與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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