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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發文單位 |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 發文字號 | |
| 發文字號 | 臺證交字第1140024799號函 |
| 發文日期 |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30日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第1條 |
| 資料來源 |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 要 旨 | |
| 要 旨 |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繳差額擔保品範圍之暫行措施自115年3月30日起停止適用 |
| 全文內容 | |
| 全文內容 |
主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繳差額擔保品範圍之暫行措施自115年3月30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正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14年11月17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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