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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40024799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12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繳差額擔保品範圍之暫行措施自115年3月30日起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繳差額擔保品範圍之暫行措施自115年3月30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14年12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2731號函辦理。
  • 二、金管會前於114年4月7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1403816383號函規範,自同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 三、配合零股及興櫃股票抵繳擔保品制度常態化,本公司已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等規章,於114年12月30日以臺證交字第1140024801號函公告在案。為利政策銜接,前開金管會114年4月7日函示措施,自115年3月30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證券商、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相關法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14年11月17日 (歷史版次)
  1. 本辦法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暨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十項及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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