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臺證交字第1130207670號函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24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第79-2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要 旨 | |
要 旨 | 配合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應簽署對象之調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0日臺證交字第1110200537號函,自114年1月6日起停止適用 (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11.02.10. 臺證交字第1110200537號函停止適用)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配合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應簽署對象之調整,本公司111年2月10日臺證交字第1110200537號函,自114年1月6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正本: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上市一部(含附件) |
附件-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113年12月16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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