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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交字第1130207670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3年12月2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第79-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配合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應簽署對象之調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0日臺證交字第1110200537號函,自114年1月6日起停止適用
(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11.02.10. 臺證交字第1110200537號函停止適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配合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應簽署對象之調整,本公司111年2月10日臺證交字第1110200537號函,自114年1月6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150916號函及本公司113年12月16日臺證上二字第1130024327號公告辦理。
  • 二、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9條之2業依主管機關函示,自114年1月6日起,修正為「委託人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須已簽署風險預告書」,並調整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上揭臺證上二字第1130024327號公告附件參照)之簽署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以外之投資人(例如一般法人及自然人等),於初次買進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前,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經專人解說,惟已簽署者無須再重簽。
  • 三、如採電子簽章簽署方式,適用本公司104年8月27日臺證輔字第1040016021號函規定,應強化簽署程序。
  • 四、本公司111年2月10日臺證交字第1110200537號函,原規範對象業經上揭營業細則第79條之2修正,爰自114年1月6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券商輔導部(含附件)、上市二部(含附件)、上市一部(含附件)

附件-臺灣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民國113年12月16日 (歷史版次)
  1. 證券商受託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委託人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於其初次買進創新板上市有價證券前,須已簽署風險預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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