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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輔字第1150013568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7月1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EN 第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部分條文,除第五條第二項後段及第四項自115年10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除第五條第二項後段及第四項自115年10月1日起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7月13日金管證券字第1150346913號函同意備查。

公告事項:

  • 一、因應近期資本市場交易量能持續成長,並使可動用資金淨額即時反映證券商財務狀況,兼顧證券商風險管理、市場交易安全及投資人權益保障,修正本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部分條文。
  • 二、本次修正條文中第五條第二項後段增訂證券商停止輸入後仍得受理並輸入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以及第四項有關停止輸入買賣申報後得動態恢復輸入之機制,自115年10月1日起實施,請證券商配合辦理資訊系統與作業程序等調整作業。
  • 三、另本公司自115年8月17日起,每日交易時間內(9:00–17:00),自開盤起每30分鐘,於主機系統傳送單筆訊息予各證券商,通知受託及自行買賣已輸入金額,以協助證券商即時掌握受託及自行買賣額度使用情形。
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之計算作業要點 民國115年7月17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商應建立受託及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之監控機制,並採取適當之風險控管措施,以避免逾越本作業要點所定之額度限制。
  2. 證券商當日輸入受託或自行買賣申報總金額,達其可動用資金淨額倍數上限時,本公司即停止其終端機之輸入作業,惟對於委託人已持有並存放於其保管劃撥帳戶之普通交割買賣之賣出委託,經證券商確認賣出數量未逾其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者,仍得受理並輸入賣出委託,不受停止輸入作業之限制。
  3. 證券商於停止終端機之輸入作業後,仍得繼續執行查詢、更改及取銷等作業。
  4. 若當日累積申報總金額已低於核定額度上限,且經本公司系統檢核符合規定者,得恢復其輸入買賣申報。
  5. 證券商可動用資金淨額倍數上限為二十倍至五倍之一者,本公司得於該倍數以下酌定二個適當倍數先行預警,並於其達預警倍數時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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