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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固業字第1150013719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5月1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N 第10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檢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作業手冊及檔案傳輸規格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檢送本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作業手冊及檔案傳輸規格,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本(115)年5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150334978號令(詳附件1)辦理。
  • 二、配合「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已擴大外匯指定銀行(或其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銷售所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予專業投資人,金管會爰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以前項令發布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申報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銷售資訊日報及月報之格式及內容(詳附件1之附表一、附表二)。
  • 三、因應本次日月報內容修訂,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及依相關規定準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申報規定之境內代理人,配合依旨揭作業手冊及檔案傳輸規格(詳附件2、3)辦理申報作業,包含商品登記作業(BAS100)、商品基本資料(BAS110)及受託或銷售資訊(ORG130)等功能,茲說明本次修訂重點如下:
    • (一)日報增訂內容:
      • 1、申報機構「境內代理人」之商品銷售對象:將原專業投資人(限高資產客戶以上)調整為專業投資人。
      • 2、申報機構「境內代理人」申報之「投資人身分別」,經金管會核准後得新增下列項目:
        • (1)「專業投資人身分別」項下,增訂「(2)其他非屬上開身分之專業投資人」,包含「特定法人」、「特定基金」、「特定自然人」、「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
        • (2)「OBU/OSU/OIU客戶身分別」項下,增訂「(4)其他非屬上開身分之專業投資人」,包含「境外法人」、「境外自然人」、「境外基金」。
      • 3、申報機構「發行人/總代理人」申報之「投資人身分別」,經金管會核准後得於「4.OBU/OSU/OIU客戶身分別」增訂「境外基金」。
    • (二)月報增修訂內容:「境外結構型商品基本資料及申購、贖回統計月報」、「境外結構型商品持有餘額統計月報」及「限專業投資人投資之商品持有餘額統計月報」之附註及欄位一併配合調整。
  • 四、前揭相關資訊請至申報平台或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及路徑說明:https://www.tdcc.com.tw(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6集中保管相關作業變更。
  • 五、若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金融業務部,電話(02)2719–5805,分機805、816。

正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申報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資訊部

附件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115年5月11日金證券字第1150334978號令 附件2-境外結構型商品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作業手冊 附件3-境外結構型商品申報暨公告資訊傳輸系統檔案傳輸規格

相關法條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民國106年3月3日 (現行法規)
  1.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名稱、經交易確認之申購或贖回之總金額及其他本會所定之事項,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
  2. 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所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並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傳送本會及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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