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4月24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第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CA–18380,並自即日起施行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CA–18380,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4月22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32006號函辦理。
  • 二、為串聯新臺幣分戶帳與外幣分戶帳款項相關作業,修正本公會規章如下:
    • (一)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增訂第5條第4項,委託人於證券商開立之客戶外幣專戶款項,如不足支應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時,委託人得就不足額部分指示證券商將客戶分戶帳資金撥轉至其客戶外幣專戶。
    •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增訂第4條第4項,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應付款項,如該客戶外幣分戶帳款項不足時,委託人就不足額部分指示證券商以新台幣分戶帳款項結購成外幣,存入客戶外幣專戶以支應交易款項。
    • (三)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CA–18380,交割款項收付作業:
      • 1、增訂委託人開立外幣分戶帳時,證券商應向委託人明確告知未來出金相關交割、結匯事宜及所衍生之各項費用及收取方式,並確實留存相關紀錄或文件。
      • 2、增訂外幣分戶款項不足時,證券商得經客戶指示就不足額部分結匯,應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向外匯指定銀行或辦理即期外匯交易業務之同一證券商辦理結購。

正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經紀商會員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附件-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修訂對照表 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及條文說明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客戶外幣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範本 民國114年4月24日 (現行法規)
  1. 第4條 (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之順序)
  1. 甲方有應支付之款項時,乙方應先以客戶外幣專戶之甲方分戶帳款項支應,乙方為甲方於其在不同金融機構開立留存客戶款項專用帳戶項下分別設置分戶帳者,得以各分戶帳帳載金額支應,仍有不足時,再以甲方在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存款帳戶支應所需,如仍有不足支應,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應自行補足應支付之款項。
  2. 就甲方之應支付款項,乙方應依前開方式支應,支應順序如下:
    1. 一、甲方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
    2. 二、甲方委託乙方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
    3. 三、甲方因與乙方從事財富管理業務其信託財產運用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而應付乙方之款項。
    4. 四、甲方因與乙方從事營業處所自行買賣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
    5. 五、甲方因與乙方從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付乙方之款項。
    6. 六、甲方因與乙方從事承銷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7. 七、甲方因與乙方從事委任或信託方式經營外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8. 八、甲方從事乙方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業務應付乙方之款項。
  3. 前項各業務應支付款項,包含因應同筆交易需求,甲方與乙方從事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應付乙方之款項。
  4. 甲方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付乙方之款項,如乙方客戶外幣專戶之甲方分戶帳款項不足時,甲方就不足額部分指示乙方以(新台幣分戶帳號)款項結購成外幣,存入客戶外幣專戶以支應交易款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