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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40383077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7月15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第37條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EN 第85-3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7條第1項所稱證券商依法令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8.16. 金管證一字第0940003603號令發布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證券商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於往來銀行開設之「客戶證券承銷專戶」,屬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證券商依法令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金管證一字第0九四000三六0三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民國109年6月10日 (歷史版次)
  1. 第37條 (證券商與客戶存放款項應分別獨立)
  1. 證券商依法令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及因業務接受客戶委託所取得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2. 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或運用資產者外,不得動用前項款項或資產。
  3. 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第一項專戶款項及因業務接受客戶委託所取得之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民國113年12月23日 (現行法規)
  1. 經紀商應於往來銀行開設客戶證券承銷專戶,處理申購有價證券之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投標有價證券之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之收付或撥轉外,該專戶之款項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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