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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2176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5月5日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要  旨
要  旨 有關串聯新臺幣分戶帳與外幣分戶帳款項作業,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業以114年4月24日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公告相關規章修訂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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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串聯新臺幣分戶帳與外幣分戶帳款項作業,本公會業以114年4月24日中證商業一字第1140001982號函公告相關規章修訂,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證券商接受委託人開立外幣分戶帳,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CA18380,四、(一)規定,向委託人明確告知未來出金相關交割、結匯事宜及所衍生之各項費用及收取方式,並確實留存相關紀錄或文件。
  • 二、依前開規定,告知事項應包括:
    • (一)以外幣分戶帳為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割帳戶,於客戶賣出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交割日前,客戶得指示由證券商辦理該外幣交割款項兌換為新台幣之結售交易,並以客戶為申報義務人及計入客戶當年度累計結匯金額。
    • (二)除上述情形外,如客戶賣出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幣款項已轉入客戶外幣分戶帳,日後如需兌換為新台幣,應由客戶提出申請領回資金,撥入事先與證券商約定之客戶本人銀行外幣存款帳戶,續由客戶自行洽銀行結售為台幣。
    • (三)客戶申請領回資金所衍生之費用及收取方式。

正本:本公會所屬各證券經紀商會員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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