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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894號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3月1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交易法 EN 第3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 EN 第1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公告事項:

  • 一、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集中結算之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
  • 二、適用對象:交易雙方均為經本會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本會指定金融機構。
  • 三、有關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期貨交易法 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1.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1.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2.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3.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4.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5. 五、交換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之契約。
    6. 六、其他類型契約。
  2.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者,應於其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規定進行集中結算。
  3. 前項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涉及外匯事項者,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 民國112年11月6日 (現行法規)
  1. 第1條 (法源依據)
  1. 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民國113年12月3日 (現行法規)
  1. 1.1 (法源依據)
  1. 本辦法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及本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以下稱店頭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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