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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140382922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6月2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交易法 EN 第8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7條第2項規定,訂定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格式,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2.03. 金管證七字第0950000526號令發布廢止)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6.17. 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號令發布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金管證七字第0九五0000五二六號令及本會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0三八二六四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附件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

相關法條

期貨交易法 民國112年6月28日 (現行法規)
  1.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特定人委任經理期貨交易時,應於委任前告知期貨交易之性質及可能之風險、交付風險預告書,並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
  2. 前項書面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之事項與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3. 期貨經理事業向非特定人募集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準用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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