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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交字第1130380810號令 EN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3年3月8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企業併購法
第27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EN 第1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10%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規定,自113年5月10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10.09. 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令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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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企業併購法 民國111年6月15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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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民國113年1月30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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