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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業字第1150004238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3月1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第1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第62-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因應主管機關開放多元擔保品抵繳擔保品範圍及放寬申請方式及因應證券商辦理跨營業據點實務作業需求,修正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因應主管機關開放多元擔保品抵繳擔保品範圍及放寬申請方式及因應證券商辦理跨營業據點實務作業需求,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自115年3月30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2月26日金管證投字第1150332555號函辦理。
  • 二、主管機關為維持股市穩定及普惠金融,開放零股及興櫃股票納入融資融券抵繳擔保品範圍及放寬申請方式,臺灣證券交易所及元大證券金融公司分別修正其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將零股及興櫃股票納入抵繳融資融券交易之擔保品範圍,並排除興櫃股票之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20%以上者,續作為擔保品之規定。
  • 三、本公司配合調整帳簿劃撥作業功能及相關作業規章如下:
    • (一)因應前述排除興櫃股票之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20%以上者,續作為擔保品之規定,本公司爰修正於辦理自證券所有人集保帳戶至授信機構融資融券專戶之高權值有價證券轉配發作業,僅限上市或上櫃標的;並修正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62條之2。
    • (二)因應證交所修正其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增訂客戶得以通信及電子化等非當面方式向自辦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申請抵繳之規範,本公司爰修正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第六章第一節之「現券償還」(交易代號711/711S)及「抵繳/退還擔保品」(交易代號720/720S)作業規範。
  • 四、另依114年度本公司與證券商之業務座談會,本公司同意證券商建議「未建置跨營業據點印鑑比對系統管理機制之證券商,得辦理無須審核客戶原留印鑑之帳簿劃撥作業」之作業需求,爰修正本公司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第一章第九節「證券商跨營業據點帳簿劃撥服務」之作業規範。
  • 五、旨揭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及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附件2)。請至本公司網站https://www.tdcc.com.tw查詢及下載,查詢路徑: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1法令規章修訂。
  • 六、以上說明請各證券商總公司轉知分公司周知。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聯絡電話:(02)2719–5805分機540、205、452。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股務部、資訊規劃部、稽核室

附件1-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2-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

相關法條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15年2月25日 (現行法規)
  1. 本辦法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民國115年3月10日 (現行法規)
  1. 前條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上市或上櫃,其無償配股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提供為信用交易、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或擔保放款業務之擔保品者,本公司於指定劃撥日依授信機構提供之擔保品所有人名冊,自證券所有人集保帳戶轉撥至授信機構融資融券專戶或擔保品專戶。
  2. 前條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辦理分割減資之分割受讓公司股票,其與減資後股票同日上市或上櫃,依規定得為信用交易擔保品者,本公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轉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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