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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3475號令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8月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第1條
證券商管理規則 EN 第2、19-1、31-1、31-2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第31條之1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 二、證券商得為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之買賣斷交易,不得為附條件交易,其特定外國債券標的範圍以外幣計價之外國政府相關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為限,不得包括結構型債券、具股權性質之債券、次順位債券、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y, MBS)、抵押債務債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CDO)、涉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債券,且應以固定利率或正浮動利率方式計息,並符合附表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三、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其持有外國有價證券部位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如下:
    • (一)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其持有外國有價證券部位之總額,不得超過淨值百分之五十。
    • (二)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其因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所持有已出售之投資人部位餘額,得於證券商持有外國有價證券部位之總額扣除。
  • 四、證券商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之持有部位,其相關信用評級(含國家主權評等、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嗣後如下降以致未符合最低標準者,僅得買回國內客戶所持有之該外國債券,並對境外經營業務之交易對象出售所持有之部位,不得再出售予國內客戶。
  • 五、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所訂定之處理程序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依同規則第二條規定辦理。另經營本業務應設立獨立帳戶,不得與受託買賣帳戶相互流用,且不得有為自身或接受特定人指定,利用本項交易進行併購、從事不法交易、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等情事,並應本於誠實信用及專業管理原則辦理。證券自營商委託所屬公司之證券經紀部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證券商除應遵守前揭規定外,須由自營商以電子方式下單,並依委託買賣時間先後依序嚴格控管,避免與客戶發生利益衝突情事。證券商內部稽核人員並應每月對所屬自營部門透過經紀部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情形及相關憑證資料加強稽核,且經紀部門應將自營部門與其他委託人之憑證資料分別保管,俾供查核。
  • 六、本案之會計處理,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若無適當會計科目入帳者,應以暫列其他科目方式入帳,並於財務報表上揭露;另證券商計算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若無相對應之風險係數可供使用時,應依其暴險金額百分之百提計經營風險約當金額。
  • 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證券商進行財務、業務之查核時,應將本令規範列入查核範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於證券商單一窗口新增相關欄位,以利證券商進行交易金額申報事宜。
  • 八、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表

相關法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114年2月7日 (現行法規)
  1.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管理規則 民國114年7月18日 (現行法規)
  1. 證券商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共同訂定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訂定內部控制制度。
  2. 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
  3.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經本會或證券相關機構通知變更者,應於限期內變更。
  1.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由本會定之。
  2. 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且從事外國債券自行買賣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1.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外國有價證券範圍、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類及外國交易市場,由本會定之。
  1.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 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各項:
    1.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設定。
    2. 二、交易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交易流程、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交易紀錄保存程序。
    3. 三、風險管理措施:應包括風險管理範圍、風險管理程序、部位評估方法及頻率、部位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審查、異常情形之報告與後續監督程序。
    4. 四、查核程序:應包括內部稽核及自行檢查、查核頻率及範圍、查核報告及缺失改善追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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