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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業字第11400174081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6月3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EN 第1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配合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交易平台之交易單位由「1台兩」縮小為「1台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將辦理黃金現貨保管餘額單位之轉換、調整提領申請書、連線交易及報表等事宜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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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配合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交易平台之交易單位由「1台兩」縮小為「1台錢」,本公司將辦理黃金現貨保管餘額單位之轉換、調整提領申請書、連線交易及報表等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 一、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本(114)年6月13日證櫃交字第11400622272號函辦理。
  • 二、因應櫃買中心公告黃金現貨交易平台之交易單位由「1台兩」縮小為「1台錢」,並修正其「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及「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自本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配合辦理黃金現貨保管餘額單位之轉換作業,說明如下:
    • (一)黃金現貨保管餘額單位轉換(配合櫃買中心時程,作業期間遇颱風天休市亦配合營業日順延)
      • 1、本公司將於櫃買中心公告轉換單位之最後交易日(暫定9月23日)後之第三營業日(暫定9月26日),將兩檔黃金現貨「臺銀金(代號AU9901)」及「一銀金(代號AU9902)」轉換為「臺銀金舊(代號AU991O)」及「一銀金舊(代號AU992O)。
      • 2、本案於本年10月1日預計實施日起,本公司按「1台兩」轉換為「10台錢」之比率,由「臺銀金舊(代號AU991O)」及「一銀金舊(代號AU992O)」(單位為台兩)轉換為「臺銀金(代號AU9901)」及「一銀金(代號AU9902)」(單位為台錢),故當日異動明細包含台兩及台錢2種單位別;自該日起,黃金現貨雖沿用原證券代號,但餘額已改以「台錢」為單位。
    • (二)實體黃金提領申請
      • 1、配合本次黃金交易單位調整以「台錢」計算,惟黃金保管銀行之黃金現貨提領單位仍維持現行以「1台兩」或其整倍數為原則,故證券商自10月1日起,執行「實體黃金提領申請」交易(交易代號C81)提領之單位亦須為「10台錢」或其整倍數,另本項交易申請書之提領數額單位及備註文字亦配合調整。
      • 2、「實體黃金提領查詢」交易(交易代號C84)之查詢結果新增備註說明,調整如附件1。
    • (三)給付結算報表
      • 1、調整「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6)、「買賣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82)及「交割清單/給付結算清單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85)之買賣成交單位及單價計算方式,由原按成交數額(台兩)*成交單價(台錢)*10,調整為成交數額(台錢)*成交單價(台錢)。
      • 2、調整「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576)之查詢結果,刪除原備註說明,調整後樣式如附件2。
    • (四)認購(售)權證相關資料
      • 1、調整「權證發行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249)之查詢報表,修正備註一文字說明,調整後樣式如附件3。
      • 2、調整「權證發行基本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249F)之檔案說明書,調整後樣式如附件4。
    • (五)核帳相關資料
      • 1、客戶證券存摺之異動摘要以「變更面額轉出」及「變更面額轉入」登載。
      • 2、參加人執行「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查詢黃金現貨因單位轉換之轉入數額,於備註欄以「1A5(變更面額轉入)」記載。
      • 3、參加人於10月1日執行「存券交易日結資料查詢/收檔」交易(交易代號165/165F),列印「存券交易異動表」或「存券交易日結單」或查詢收檔資料,當日黃金現貨之各類異動及餘額彙計資料,「臺銀金舊(代號AU991O)」及「一銀金舊(代號AU992O)」之單位為台兩,「臺銀金(代號AU9901)」及「一銀金(代號AU9902)」之單位為台錢。
      • 4、調整「存券交易日結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165F)之檔案規格,新增備註說明文字,調整後如附件5。
    • (六)其他
      • 1、其他非交易性帳簿劃撥作業如設質交付、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擔保放款業務、證金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及擔保放款業務之相關設質專戶及擔保品專戶等黃金現貨餘額,自10月1日起,其相關查詢交易及表單皆以轉換後之「台錢」表示。
      • 2、參加人之相關e–Report報表如涉及黃金現貨部位者(詳附件6),自10月1日起,皆以台錢為表彰單位。
  • 三、配合本案交易單位調整,修改「實體黃金提領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之提領數額單位及備註文字,並自本年10月1日起使用。證券商自本年9月1日起至本年11月28日止,得以舊版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免費換領。
  • 四、有關修正之報表樣式、檔案規格,請至本公司網站:https://www.tdcc.com.tw查詢及下載,查詢路徑:參加人專區/函文公告/函文類別/0106集中保管相關作業變更/簡化說明。本案並請各證券商總公司轉知各分公司,亦請適時向投資人宣導。
  • 五、以上說明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分機231、399。

正本:各證券商總公司、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各質權銀行

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部、資訊規劃部、金融資訊部、資訊作業部、數位暨資安部、企劃部、稽核室、法遵暨法務室、財務室、內部查核室

附件1-實體黃金提領查詢 附件2-成交及給付結算資料查詢 附件3-認購(售)權證發行基本資料─本國標的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相關法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 民國114年6月13日 (現行法規)
  1. 為便利證券市場投資人買賣黃金現貨,提供更多元之資產配置選擇,特訂定本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 民國114年6月13日 (現行法規)
  1.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及其委任證券商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1. 一、持有人應於買入上櫃認購(售)權證日後第二營業日,且經確認該認購(售)權證已轉入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後,始能請求履約。
    2. 二、有關上櫃認購(售)權證履約相關事宜,本中心已委由集保公司辦理,集保公司接受證券經紀商輸入申請履約截止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
    3. 三、持有人應先填具「認購(售)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憑其委託代辦上櫃認購(售)權證履約相關事宜。
    4. 四、持有人請求履約之上櫃認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者,持有人應於請求履約當時指定履約給付方式。
    5. 五、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可分為以下三種:
      1. (一)證券給付。
      2. (二)現金結算。
      3. (三)證券給付,惟發行人(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
    6.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以現金結算者,其現金結算額應以標的證券之行使日當日收盤價格計算;行使日為權證到期日者,其現金結算額則以標的證券當日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計算;如標的證券於前揭時間內無成交價格者,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或指數應一併列入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及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計算。但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者,應以權證到期日下午六時前標的證券最近一次收盤價格依臺灣銀行當日外匯即期匯率收盤價之中價換算為新台幣或標的指數最近一次收盤指數計算。
    7. 前揭履約給付方式除現金結算外,權證到期具履約價值時,如持有人未及時申請履約,發行人得採「到期價內自動現金結算」方式,以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當日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計算,如標的證券於前揭時間內無成交價格者,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格計算,如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時,延緩時間內之成交價格應一併列入計算。
    8. 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以下三者之一,證券商須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須支付款券。
      1. (一)「證券給付」之認購(售)權證。
      2. (二)「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
      3. (三)「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售權證,且持有人已指定採「證券給付」。
    9. 但履約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即前開第二項),如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或該持有人分配以「現金結算」,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一營業日退還預收之款項。
    10. 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遇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上(下)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理給付。
    11.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遇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方式辦理給付;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始交易基準價計算;如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期貨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12. 六、證券經紀商對不同持有人及不同上櫃權證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辦理收付作業,即證券經紀商收取持有人預繳之款項後,應存入往來銀行權證履約款項代收付專戶(非交割專戶),俟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二營業日與本中心完成款券收付後,始撥付持有人應收之款項。
      證券經紀商與本中心間有關持有人履約款項,以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金額辦理收付,但證券經紀商同時為發行證券商之委任證券商者,其代發行證券商與本中心辦理收付之款項,與其持有人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與本中心辦理收付,不得相抵。持有人與證券經紀商間,以及證券經紀商與本中心間有關上櫃權證履約之款項,均不得與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代價互抵。
    13. 七、上櫃認購(售)權證持有人之委任證券經紀商應於請求履約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查詢列印當日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總數量之彙總表,辦理結帳。
    14. 八、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屆期,本中心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如下:
      1. (一)認購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結算指數-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結算價格-履約點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購權證則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結算價格-履約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2. (二)認售權證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指數)×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期貨型權證為(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履約點數-結算價格)×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行使比例×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其他認售權證則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履約價格-結算價格)×標的數量×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15. 證券交易稅率之計算應按證券交易稅條例所定之稅率課徵之。
    16. 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 (一)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 (二)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價值時,將予以沖正。
    17. 九、上櫃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或本中心代辦自動履約,均透過「與本中心訂立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辦理,如持有人之上櫃認購(售)權證帳載餘額記載於「非與本中心訂立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集保公司參加人」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時,應將認購(售)權證匯撥至「與本中心訂立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方能請求履約,至自動履約部分雖未辦理上開匯撥,本中心仍代辦履約。
    18. 十、上櫃認購(售)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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