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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資字第1150012897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5年7月8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1條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EN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非揭示用途終端用戶指引」之「交易」用途定價,自即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司「非揭示用途終端用戶指引」之「交易」用途定價,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本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7月3日金管證資字第1150139750號函准予備查。
  • 二、本次修正主要調整指引中「交易」用途定價如下:
    • (一)終端用戶類別為「公司」:每月新台幣75,000元。
    • (二)終端用戶類別為「集團1」:關係企業家數為10(含)家以下,每月新台幣150,000元。
    • (三)終端用戶類別為「集團2」:關係企業家數為11(含)家以上,每月新台幣200,000元。
  • 三、檢送修正後「非揭示用途終端用戶指引」如附件,已與本公司簽訂非揭示終端用戶契約者,前開收費調整項目以115年10月1日為起算日。
  • 四、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資訊正確使用,一併重申證券商提供資訊源服務應注意事項:
    • (一)除應確實遵守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資訊源(data feed)服務申請(報)表」注意事項、「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等相關規定外,並須具備完善之客戶管理機制及訂定公開透明、公平待客之非揭示用途終端用戶之資格條件,且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 (二)證券商提供資訊源服務以經由四合一線路提供交易資訊為限。
  • 五、本公司聯絡人;數位資安部○小姐(電話8101–3391)、○小姐(電話8101–3388)。

正本:各證券商、各資訊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本公司管理部(含附件)、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附件-非揭示用途終端用戶指引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110年12月24日 (現行法規)
  1. 為有效管理交易資訊之使用,暨促進交易資訊之公開,爰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民國115年6月25日 (現行法規)
  1. 1
  1. 風險評鑑與管理(CC-11000,年度查核)
    1. (1)應鑑別公司適用資訊安全風險範圍內之所有資訊資產以及其擁有者。
    2. (2)應確定公司各作業可接受之資訊安全風險等級。
    3. (3)公司公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資訊安全風險評鑑,並留存相關紀錄,營運相關的重大風險與控管措施議題(包括新產品、新興技術和資訊系統的風險)應納入風險評估範圍,以確保公司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之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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