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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台期輔字第1140001793號函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6月2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第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有關修正「期貨商申請辦理與(非)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相關申請書表,自即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有關修正「期貨商申請辦理與(非)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相關申請書表如附件1、2,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6月23日金管證期字第1140339308號函辦理。
  • 二、旨揭申請書表係修正「期貨商申請辦理與(非)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檢查表項目及申請書內容。
  • 三、茲提醒貴公司辦理與(非)資訊公司異業合作之業務如有涉及廣告、業務招攬業務者,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正本: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

附件1-期貨商與(非)資訊公司提供交易人期貨商服務平台異業合作申請書 附件2-期貨商申請辦理與(非)資訊公司異業合作業務案件檢查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民國114年5月27日 (現行法規)
  1.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六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四項、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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