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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7號令 EN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14年2月1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第30、31、32、33、3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要  旨
要  旨 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有關第30條至第33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並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二、期貨商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以下簡稱其他揭露事項),應洽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並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
  • 三、會計師複核期貨商其他揭露事項之目的,在於提供會計師表達複核結論之基礎,以判斷:
    • (一)是否已依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允當揭露有關資訊。
    • (二)其他揭露事項所列之財務資訊,其內容與財務報表一致,無須作重大修正。
  • 四、會計師複核其他揭露事項,應閱讀有無易引起誤導或不一致之處,如有,應建議期貨商作適當修正。
  • 五、會計師複核其他揭露事項,應執行下列複核程序:
    • (一)核對引用之財務資料至相關財務報表及帳冊,如有不一致,應通知期貨商修正。
    • (二)核對至有關資料,以確保資訊可靠性。
    • (三)核算比率或變動百分比,以確保資訊正確性。
  • 六、會計師執行複核程序,須核對至相關財務報表及帳冊者,包括下列各項:
    • (一)重大業務事項中之轉投資關係企業及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
    • (二)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淨損)之構成項目。
    • (三)最近年度已投資之重大資本支出。
  • 七、會計師執行複核程序,應核算其正確性之事項,包括下列事項:
    • (一)財務比率。
    • (二)增減金額及變動比例。
    • (三)其他應核算事項。
  • 八、會計師於完成其他揭露事項之複核後,應出具複核報告(參閱附件),惟如發現其與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一致或未依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允當編製,期貨商拒絕修改時,應於中間段予以敘明,並適當修改意見段內容。
  • 九、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0六000二三0八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報告例式

相關法條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114年2月7日 (現行法規)
  1. 期貨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1.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2.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及自期貨商或其關係企業退休之董事長與總經理回任期貨商顧問之酬金及相關資訊:
      1. (一)期貨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2. (二)期貨商最近三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或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3.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4.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5. (五)期貨商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但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6. (六)上市上櫃期貨商於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屬最後二級距者,或最近年度及截至財務報表發布日止,曾遭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上櫃,或其他經公司治理評鑑委員會通過認為應不予受評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7. (七)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8. (八)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百分之十以上,且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未較前一年度增加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9. (九)上市上櫃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五百萬元,且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百分之十並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10. (十)上市上櫃期貨商有第二目或第六目情事者,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主管之酬金。
    3. 三、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4. 四、勞資關係:
      1.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2.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3. (三)列明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包括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及處分內容。
    5. 五、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6. 六、資通安全管理:
      1. (一)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2.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7. 七、本條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1. 期貨商應揭露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內容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現金流量及特殊規定之比率,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1. 期貨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1.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2.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期貨商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3.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4.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5.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6.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下列事項:
      1. (一)利率、匯率變動、通貨膨脹對期貨商損益之影響及未來因應措施。
      2. (二)從事高風險、高槓桿投資、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政策、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及未來因應措施。
      3. (三)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期貨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4. (四)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期貨商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5. (五)期貨商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6. (六)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7. (七)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8. (八)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9.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期貨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10. (十)經營權之改變對期貨商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11. (十一)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期貨商及期貨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度終了日止之處理情形。
      12. (十二)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7.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8. 八、其他重要事項。
  1. 期貨商應揭露下列有關簽證會計師之資訊:
    1. 一、公費資訊:
      1.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金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期貨商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閱、複核及財務預測核閱之公費。
      2.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給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審計公費減少,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3.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以上,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2. 二、更換會計師資訊:期貨商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期貨商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 3.期貨商與前任會計師間就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之揭露及查核範圍或步驟等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期貨商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者。
        5. 5.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無法信賴期貨商之聲明書或不願與期貨商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者。
        6. 6.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者。
        7. 7.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者。
      2.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 2.期貨商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 3.期貨商應就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3. (三)期貨商應就第一目及前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期貨商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3. 三、期貨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1. 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2.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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