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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03265號令 EN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14年2月10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第28、29、30、31、32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2條第2項規定,訂定有關第28條至第31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複核工作並出具適當之複核意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2.16. 金管證券字第10600023085號令發布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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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證券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報告例式 |
相關法條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114年2月7日 (現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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